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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条全国铁路车站等级(以下简称站等),均依照本办法核定。
(资料图)
2、 第2条站等分六个等级,即:特等站、一等站、二等站、三等站、四等站、五等站。
3、 第3条核定站等的依据条件: 一、根据《技规》规定划分的、办理客运或货运、货物列车解编技术作业单项业务为主的客运站或货运站、编组站。
4、 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为特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60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20000件以上的客运站。
5、 (2)日均装卸车在750辆以上的货运站〔装卸车数以整车为标准。
6、零担装卸车数包括整零、沿零。
7、一站整零装、卸各按一车计算;两站整零第一到站(三站整零为第一、第二到站)无论有无加装,装卸合计均按0.5车计算。
8、中间站沿零发到,累计十吨按一车计算。
9、零担换算整车的比例为1:3.5车;专用线作业车换算为本站作业车的比例为2:1车;专用铁道作业车换算为本站作业车的比例为3:1车。
10、以下均按此比例计算或换算〕。
11、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6500辆以上的编组站(此数字系指《运站报12》车站工作报告中之日均办理车数减去无调中转车数即第九项减去第十一项,以下均同)。
12、 2、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为一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15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1500件以上的客运站。
13、 (2)日均装卸车在350辆以上的货运站。
14、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3000辆以上的编组站。
15、 3、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为二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5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500件以上的客运站。
16、 (2)日均装卸车在200辆以上的货运站。
17、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1500辆以上的编组站。
18、 二、根据《技规》规定划分的、办理客运、货运业务并担当货物列车解编技术作业的综合业务的车站: 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两项者为特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20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及中转行包在2500件以上。
19、 (2)日均装卸车在400辆以上。
20、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4500辆以上。
21、 2、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两项者为一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8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500件以上。
22、 (2)日均装卸车在200辆以上。
23、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的2000辆以上。
24、 3、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两项者为二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4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300件以上。
25、 (2)日均装卸车在100辆以上。
26、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1000辆以上。
27、 4、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两项者为三等站: (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2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100件以上。
28、 (2)日均装卸车在50辆以上。
29、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500辆以上。
30、 5、办理综合业务,但按核定条件,不具备三等站条件者为四等站。
31、 6、只办理列车会让、越行的会让站与越行站,均为五等站。
32、 第4条核定站等的参考条件: 参考条件,是在依照核定条件,全面核定站等后,对某些尚未全部合乎高一等条件要求的站,经过综合平衡,考虑其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事和运输布局等情况的需要,可按下列参考条件分别酌定其站等。
33、 首都、中央直辖市及个别省府所在的车站、可酌定为特等站。
34、 2、省府所在地的车站及重要的国境站、口岸站,可酌定为一等站或二等站。
35、 3、工矿企业比较集中地区所在地的车站及位于三个方向以上并担当机车更换、列车技术作业的车站,可酌定为二等站或三等站。
36、 第5条本办法中核定条件规定的各项数字,均依照上年度全年实绩日均数字,凡由统计部门掌握的数字,均应经统计部门认定;统计部门没有掌握的数字,以业务统计为依据。
37、 第6条站等每三年核定一次。
38、核定后,日常不做核定与调整。
39、对新建临营铁路改为正式营业后的车站,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照临营期间的工作量核定站等。
40、 第7条特等站的站等,由铁路局提出核定意见,报铁道部审批。
41、一等及以下车站的站等,由铁路局核定并审批;应将一、二、三等站的站等报铁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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